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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深圳市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办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公司变更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深圳市)
3、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深圳市)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6、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深圳市)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原股东为国外企业法人、港澳台企业法人,须提供相关公证文件
8、全部备案的企业印章
*如政策规定有调整,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如有疑问或咨询可联系在线客服
特别说明: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