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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本市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深圳市)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深圳市)
特别说明: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