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事项的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深圳市) *经营者为港澳居民时提供
5、港澳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经营者为港澳居民时提供
6、港澳特别行政区特区护照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经营者为港澳居民时提供
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深圳市) *经营者为台湾居民时提供
特别说明: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