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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时境内工作时间是否包含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栏目:个人所得税

问:对于非居民个人,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时,若在境内工作期间因公出差境外,请问境内工作时间是否包含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因此,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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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409/4bf6d2cf3ab14682b02ad9e660109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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