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称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季度预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实际利润额”,该实际利润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全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实际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该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规定在相应行次填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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