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捷事通企服 -> 资讯中心 -> 财税服务 -> 税务服务

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日期:2024年06月13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栏目:税务服务

问: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称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季度预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实际利润额”,该实际利润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全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实际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该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规定在相应行次填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手机浏览
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406/24c88ff1c329462892bd45dc6fb87fc9.shtml
免责声明:本文由捷事通企服网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相关资讯税务服务
  • 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26日
  • 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26日
  •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7日
  • 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7日
阅读排行
最新推荐

在线咨询

  •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 商务合作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Copyright © 捷事通企业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2024274715号
    电话咨询:130-5818-3206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