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24〕2号
福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1-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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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规〔2024〕2号
福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1-1.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26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8日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7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服务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