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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日期:2024年02月22日 来源:登记注册局 栏目:新闻动态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对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登记和监管带来新的影响。

一、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调整的背景和意义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可自行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及缴付时间。十年来,通过放宽注册资本门槛,有效提高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验资等制度性交易成本,极大的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以浙江省为例,企业数量从2013年的108.48万户增长至2023年底的360.34万户,增长了3.3倍。

但是,前期的认缴制度也带来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出资期限有30—50年的,甚至更长。对于股东而言,盲目填写过大认缴注册资本,超过自身出资能力,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实质上变为无限责任,失去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庇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弱化了对注册资本的信赖,失去了对企业经营实力的基本判断。新《》对于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遵循公司一般经营规律,保障提升公司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照顾债权人合理预期,降低了投资风险和成本,更有利于构建诚信、规范、高效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涉及注册资本缴付的条文共15条,其中不少为新增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公司设立出资期限最长年限。

有别于以往的认缴制要求,兼顾考虑一般公司3—5年生存周期和公司创业初期资金需求,新《》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新增股权、债权作为出资方式。

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次《》修订吸纳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司通过非货币财产出资可减少对货币资金的依赖性,但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完成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方可符合出资规定。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可作为出资的股权、债权有具体的细化规定,明确为境内公司,且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

(三)新增股东催缴制度

新《》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其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强化了注册资本缴付的公司内部治理。

(四)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新《》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款的设置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明确了刚性责任,形成了注册资本缴付的管理闭环。

(五)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次修订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九民纪要》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引入,主要是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六)明确存量公司应逐步规范出资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实施“3+5”调整安排,将存量公司适用《》关于出资期限相关规定预留3年的过渡期,即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同时,对《》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

三、违反出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未履行出资信息公示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新《》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应负的法律责任。

新《》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虚假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

新《》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抽逃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在出资管理上新增了董事会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加速到期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内部约束。同时,从罚则上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保护交易安全。

四、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调整后该如何妥善应对

按照新《》规定,2014年7月1日后,将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新设有限公司全面采用5年期的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无法合理说明理由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调整至合理范围;第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存量公司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同时,存量公司将受到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等特别规则的约束。

面对新的规定实施,公司应全面评估经营情况及股东认缴出资能力和出资期限,对超过经营需要的注册资本,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调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或注销不再经营的公司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置,确保公司稳定运营和发展。对超过合理认知的出资期限,及时调整。

第一种方式是减少注册资本。正常经营的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或决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后,依法予以减少注册资本。对于经催缴后股东仍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根据新《》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可通过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的方式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存量公司可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办理减资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将优化调整减资登记办理,对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债权债务等情形的公司,公司减资公示时间压减至20日。

第二种方式是调整出资方式。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于出资方式予以规定,并正列举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方式。公司在实缴出资时,可通过出资方式变更备案,通过其他可依法评估,并可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减少货币出资压力。

第三种方式是股权转让。新《》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针对股东缺乏资金缴付能力的情况,可在过渡期内通过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方式转移资金缴付义务。

第四种方式是注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如因公司股东无法缴付出资,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并产生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可依法做出决议,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并注销。如公司在存续期内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新《》施行后,相应的配套规范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和充实。登记机关将引导存量公司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依法督促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并积极做好宣传,让投资者按照新《》的要求,依法依规、理性出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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