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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申请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局 栏目:变更注销

问:持有50%股权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死亡,如何办理变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申请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再作相应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按照以下要求收取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股权继承证明;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如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者,需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同时在股权登记时应予以记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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