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名称想设立或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新设立的名称已不符合加“集团”申请; 变更企业名称加“集团”问题需符合:已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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