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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4年09月21日 来源:前海管理局 栏目:政策资讯

规〔2024〕20号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

2024年9月3日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打造全球人工智能先锋区域,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

(一)建设人工智能集聚区。鼓励人工智能高成长性企业以及先进制造、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企业的人工智能业务总部进驻人工智能集聚区。对在人工智能集聚区符合集聚条件的办公楼宇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0元补贴的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

(二)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聘用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在缴纳的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予以补贴。

(三)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纳统的人工智能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或直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人工智能领域创业企业和优质项目,并可作为企业上市的基石投资者。加强对人工智能企业的上市辅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合作区内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加大为优质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力度。

二、强化人工智能关键要素供给

(五)提高算力供给能力。鼓励开展“一云多芯、以网强算、算网融合”技术创新,推动云、数、智、边、端等数字技术融合发展,实现算力资源的智能调度和高效供给。推进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和国家(深圳·)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和应用,打造开放便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支持合作区企业建设智能算力中心和智能算力调度平台,经同意支持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平台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运用。支持企业开发高质量数据产品,推进数据资产化,开展数据经纪业务,建设数据要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事前经同意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积极引进数据服务企业,加快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评价、资产评估等服务发展,鼓励企业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数据共享平台。对在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入表、金融创新和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列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典型案例或示范项目的,分别予以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加强共性通用技术发展。支持企业基于领先的国产自主可控的基础人工智能软件底座,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算法、工具集、模型库、适配认证等技术支持。鼓励开展人工智能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声纹识别、动作捕捉、自然语言理解等领域通用关键技术开发。

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

(八)支持“大模型+产业”应用创新。鼓励围绕制造、金融、物流、商务等重点产业领域,聚焦行业应用需求,研发、部署采用大规模数据训练和先进算法、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形成行业应用新模式。对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具有10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的,予以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打造应用场景示范标杆。支持在机场、港口、会展中心等重大平台设施和智能制造、金融、物流、交通、商务、文旅、医疗等产业应用领域,打造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对评定的合作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项目建设主体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

(十)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推动合作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支持获得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在合作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商业化运营的企业发展,对企业名下持有的每台获批运营车辆按照购置成本及智能化改造成本的50%,予以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支持推进低空智能交通试点。探索开展低空空域管理试点,推动低空智联网建设。鼓励企业拓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应用场景,支持合作区企业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开设eVTOL商业航线(起降点至少一个在合作区内),对境内航线运营企业予以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跨境航线运营企业予以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十二)支持技术赋能平台建设。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或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单位,牵头在合作区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利用其产业生态资源,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前沿技术展示、生态孵化等服务。对软硬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创新中心,按照其软硬件投入的10%,予以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三)支持关键技术科研攻关。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科研攻关,每年面向社会征求需要解决的人工智能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对单个项目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每年发榜题目不超过5个,具体条件由发榜通知另行规定。

(十四)促进行业组织发展。对国家级人工智能、数据经纪人行业组织在合作区落地,予以50万元一次性支持。鼓励人工智能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在合作区举办国际性人工智能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

(十五)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强化各责任主体科技伦理规范意识,支持人工智能安全性相关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提供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评估认证服务。探索创新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鼓励创新、大胆试错的制度环境。

(十六)优化产业创新配套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评价、服务保障机制,集聚人工智能领域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建设人工智能科教平台,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强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创业孵化、融资对接、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制度创新探索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对合作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数据要素流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扶持事项,以协议方式支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

五、附则

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本措施所称“人工智能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中型及大型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30%,或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工业”划分标准执行。

(二)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

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大模型、具身智能系统等。

2.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

3.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及灵巧手、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本措施所称“符合集聚条件”是指在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范围内的办公楼宇,相关要求具体参照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本措施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的费用。

本措施所称“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包括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等方面费用投入。

本措施所称“软硬件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申报项目发生的软硬件建设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硬件设备、软件和数据库等方面的费用投入。

本措施所称“数据要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从事数据要素相关服务的企业提供包括产业培育、技术咨询、软硬件支撑等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措施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机构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申请奖补的机构须在开展实际经营,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另行发布。本措施自2024年9月14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深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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