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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4年09月01日 来源:前海管理局 栏目:政策资讯

规〔2024〕17号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关于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促进深港涉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大湾区涉税服务业发展高地,培育国际化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加强行业数字化建设,提升跨境服务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涉税服务业集聚区

1.在合作区三湾片区统筹优质产业载体,以国际税务师大厦为重点,打造深港合作紧密、服务能力突出、辐射作用显著、品牌效应凸显的涉税服务业集聚区。

二、促进涉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布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少于5人的,给予奖励15万元。

其中全国20强、50强、100强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其分支机构且税务师不少于10人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

3.支持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涉税服务机构工作的居民,其税负超过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及紧缺人才,其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

4.支持涉税服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行业协会入驻国际税务师大厦,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支持:

(1)全国100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行业协会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

(2)其他机构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租金支持自2024年1月1日(含)起计算,2024年1月1日后入驻的自实际租赁起始日起计算。

5.培育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首次成为全国20强、50强、100强、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5A、4A级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上述支持可以从高补差。已获得第2条第二款支持的机构不再享受本条支持。

6.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上一年度进入深圳市税务师事务所前10强、20强、30强的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分别给予质量提升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家机构最多奖励3年。

本条支持与第5条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可同时享受。

7.大力引进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给予支持。

8.积极引进行业协会。港澳涉税服务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机构或者省级、市级涉税服务行业协会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重点引进的国家级涉税服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三、促进深港澳深度合作与国际化发展

9.促进深港(澳)税务师事务所创新发展。对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深港合作奖励10万元。其中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为全国100强税务师事务所的,给予一次性深港合作奖励15万元。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担任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且该所税务师不少于5人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最多支持3人。

10.鼓励引进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到执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全职工作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执业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条支持与第9条第二款支持不可重复享受。

11.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在境外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运营12个月以上且成功开展境外业务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事务所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建设专业化涉税服务队伍

12.给予涉税专业人士职业奖励。获得内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全职工作连续满一年的专业人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机构最多支持30人。

13.推进跨境执业便利化。实施更加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士执业制度,拓宽境外涉税专业人士引进的范围。

五、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

14.支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支持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涉税行业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争取推广成为湾区标准、全国标准。鼓励专业研究机构发布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发展白皮书。

15.大力推动服务监管创新。建立“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信用好、遵从度高的涉税服务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开展优秀涉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宣传活动。

16.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搭建深港澳涉税服务业职业共同体交流发展平台,推动与港澳在税务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国际化和数字化专门委员会,加强行业国际化和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在国际税收、业务数字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17.提供综合服务保障。支持举办国家级涉税服务业相关会议、论坛及涉税服务业行业展会;支持在合作区建设国家级实体化涉税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基地,加强业务培训;对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按照现有规定予以保障。

六、附则

18.本措施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另行发布。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合作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每家机构每年享受本措施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可重复申请与享受。

19.入驻国际税务师大厦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第4条享受租金支持。

20.本措施所称“涉税服务机构”,是指已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21.本措施所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是指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完成执业登记的人员。

22.本措施所称“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由至少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23.本措施所称“全职工作”,是指专业人士与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涉税服务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之时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4.本措施中“全国100强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最近三个年度的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

25.本措施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深规〔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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