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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日期:2024年09月01日 来源:前海管理局 栏目:政策资讯

规〔2024〕11号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

2024年6月20日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负责本办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材料受理、审核认定、资金拨付和后续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合作区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机构以合作协议方式进行支持,以协议方式支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

第五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章  促进深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融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支持港澳高校建设孵化机构,促进港澳高校人才在创新创业。在合作区面向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建设的孵化机构,事前与签订协议同意支持的,三年内予以每年最高1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二)支持港澳青年在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创技术产品,企业员工中居民占比不少于50%,且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已获得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资助(投资)的港澳青年创业企业,首创产品实现在内地首次应用,按照首单合同实际销售额(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的30%,予以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首发产品的,累计予以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港澳高校成立的孵化基金,对符合《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条件,且对港澳创新创业团队的投资金额占总投资70%以上的孵化基金,合作区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合伙或参股方式参与基金设立。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单一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发明专利技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二)机构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获得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支持,每项许可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成立科技创投基金满足以下条件的,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按照《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参股支持:

(一)基金所投资项目属于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

(二)基金投资于深圳科技研发型企业的投资额占比不低于总投资的70%,其中投资于合作区科技研发型企业的投资额占比不低于总投资的40%。

第九条 对港澳资企业、和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第三章  培育深港澳合作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十条 支持合作区机构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等创新主体联合组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面积达200平方米且对科研设备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研发投入的20%,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投入的20%,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1.在合作区购买或租赁200平方米以上空间用于科研办公,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

2.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获得港澳特区政府科研项目计划支持;

3.开展科研成果转化,近三年创办1家以上的科技企业,且每家企业融资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在合作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建设投入需求和建设意义,事前经同意支持的,以协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创新机构在合作区集聚发展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由内地社会团体与3家以上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联合成立的促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的社会团体,予以30万元支持;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合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机构成立的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30万元支持;

(三)对以市场化方式发起,依法经批准设立的科技、工程、标准、产业等领域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和国际性社会团体依法获得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机构赴港澳设立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对其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由港澳及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年度增量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对科技企业的联合授信及共保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融资担保额的5‰予以支持,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二)鼓励机构积极运用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按照上述金融产品发行中产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强化保险对科技赋能,支持机构购买科技保险服务。对首次申报科技保险的机构,按照购买科技保险产品费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第四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服务业机构,租赁符合集聚条件的办公楼宇空间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

(一)获得市级以上创新载体、技术转移机构、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获得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拥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四)拥有3名以上港澳地区或者发达国家专业从业资质(所属领域)的港澳籍、外籍从业人员的科技服务业外资或者港澳资机构;

(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包括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软硬件购置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在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一次性15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机构或数字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通过后,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五章  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颠覆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入选国家颠覆性技术创新专项,或者由国家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其技术先进性、突破性和对现有技术的替代性的科研项目,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方向,事前经同意支持的,以协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建设投入需求和建设意义,事前经同意支持的,以协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合作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利5项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机构获得市、区财政同类政策支持的情况等,审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提出书面异议。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机构账户。可根据机构支持事项申报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由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办法支持的机构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规〔2022〕9号)和《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深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是指澳门综合性大学、受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以及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成立并发布的研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称“首创产品”,是指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在内地市场尚未取得业绩的产品。

(三)本办法所称“科研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科研设备进口应符合有关进出口部门的管理规定。

(四)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依法设立,实施依章程管理、综合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为基础管理模式的独立法人机构。

(五)本办法所称“国家实验室”,是指经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

(六)本办法所称“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经科技部批准设立,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包括经批准改革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

(七)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创新载体”,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类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具体以国家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八)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机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的费用。

(九)本办法所称“符合集聚条件”是指在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范围内的楼宇,相关要求具体参照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所称“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是指受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澳门综合性大学,以及列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高校。

(十一)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汇率换算均以申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汇率作为计算基准。

(十二)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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