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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前海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4年09月01日 来源:前海管理局 栏目:政策资讯

规〔2024〕16号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

2024年6月29日

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全球服务商计划”落地见效,助力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八大领域全球服务商(以下简称为服务商)在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及其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居民,免征其超过税负的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服务商享受政策红利

积极贯彻《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创新海事服务支持全面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和《海关总署支持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为服务商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要素流动、法治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加开放创新的有力支持。

三、鼓励服务商做大做优做强

鼓励服务商持续助推合作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商,经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认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合作区形成综合经济增量的1%给予服务商发展奖励,每家服务商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该奖励资金可用于服务商经营发展或核心团队奖励,具体发放安排由服务商自行决定。

四、更好支持服务商安家落户

支持服务商按照深圳市有关政策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家补贴。支持服务商落户合作区,按照办公用房资金补贴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购置补贴。租用合作区办公空间的(已享受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的服务商除外),给予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服务商每年最高500万元。同一家服务商不能同时享受租金补贴和购置补贴。

五、支持服务业拓展发展空间

围绕支持“八大中心”建设,重点引进对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的服务商,为服务业发展拓展新空间。有关服务商发展奖励和租金补贴等,可通过与签订协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会、协会、行业组织落户合作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不断凝聚企业创新发展力量和动能,形成推动合作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依托“港澳e站通”“智方便”等平台,为服务商提供“一站式”跨境政务服务。打造政企沟通服务平台,搭建服务商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助力服务商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建立服务专员队伍,面向服务商实行“一企一专员”沟通机制。提供“惠企绿通服务”,按规定为服务商管理人员及相关人才提供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服务。

八、加大服务商宣传推广力度

面向海内外积极开展“全球服务商计划”宣传推广,利用各种平台加大对服务商的宣传;鼓励服务商参与国际化展会、推介会、高端行业论坛等活动,支持服务商进一步拓展海内外业务布局,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打造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球服务商”金字招牌。

九、打造发展新平台新载体

加快建设深港国际金融城、深港国际法务区、国际人才港等平台,打造风投创投、财税服务等产业集聚区,联动南山区、宝安区共同推动国际金融、会展海洋新城、湾现代服务业、太子湾国际商务、深中通道门户区先进制造与低空经济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助力服务商提能增效、集聚成势、蓬勃发展。

十、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全球服务商”,是指在合作区实际经营,属于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八大现代服务业和细分领域全球排名前50名、国内排名前20名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GaWC名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深港合作以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更新和调整“全球服务商计划”目标榜单。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和资金的申报、审核等按照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和合作区相关政策实施,本措施与南山区、宝安区和合作区同类政策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自2024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关于促进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20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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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11499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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